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 非子之罪也。 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 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 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 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 ,伏剑而死... 更多 >>